一、签证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请。请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提前准备所需材料,登录中国签证在线办理系统https://consular.mfa.gov.cn/VISA/,准确全面填写签证申请表并上传办证材料。如信息不全或材料缺失,使馆会驳回申请,请及时关注系统提醒,并按提示要求,补充、修改材料后重新提交。
(二)到馆递交材料。线上申请通过后,请在办证大厅办公时间,按系统提示准备好护照等相关材料前往中国驻土耳其使馆递交。
(三)使馆审批。申请人向使馆提交护照等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完成签证颁发,无急件服务。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补充材料、到馆面谈等情形,签证办理时间可能不确定,是否颁发签证,由使馆作出最终决定。如申请被退回,申请人再次申请,将视为一次新申请,办理时间重新计算。
(四)缴纳费用。当收到使馆缴费邮件通知后,请根据通知内容进行缴费。如未接到通知,请勿提前缴费。
(五)领取证件。请根据缴费邮件通知内容,到馆领取护照及签证。
注:以上系申请签证中国大陆签证办理流程,如需前往香港、澳门,请查阅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网站。
二、办证时间、地址、咨询方式
证件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9:30-12:00(节假日除外)
证件大厅地址:Oran, Ferit Recai Ertuğrul Cd. No:18, 06450 Çankaya/Ankara
咨询电话:0090-312-4900660-1
三、指纹采集
(一)截至2026年12月31日,中国驻土耳其使馆对所有申请停留期180日以内(含)的短期签证申请人,免采指纹。
(二)申请停留期超过180日签证申请人,原则上须到馆采指纹。下列人员除外,免采指纹:
未满14周岁或超过70周岁人员;持外交护照或符合中国外交、公务、礼遇签证审发条件的人员;五年内持同一本护照在同一中国使领馆或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办签证并曾留存指纹人员;十指手指均残缺或十指指纹均无法留存人员。
四、免办签证情形
(一)持有效中国永久居留证件和各类有效中国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二)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不包括虚拟卡)的外国人。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的外国人。
(四)适用各类互免签证协定的外国人。详见《中外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
(五)240小时过境免签、区域性免签及其他免签情形,详见《过境免签政策》。
| 签证种类 | 适用情形 | “个性材料”指根据不同签证种类所要求的专门材料,“共性材料”指申请所有签证需要的通用材料。 | |
| 个性材料 | 共性材料 | ||
| M签证 | 赴华进行商业贸易活动 | 1、《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应通过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办理。《邀请核实单》须同邀请单位邀请函同时提供。 2、如无《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应提供以下文件: a. 使领馆认可的、可出具任职证明的土省市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商会、协会、行会及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包括申请人个人具体信息、赴华事由),以及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b. 或土省市级及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担保函,以及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c. 或任职机构或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包括申请人个人具体信息、赴华事由),以及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 1、基础材料。申请人需在土耳其政府e-devlet网站或APP上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1)无犯罪记录(带二维码);(2)家庭成员表(带二维码)。外交、公务、人才签证申请人,如无以上材料,可上传其他材料。 2、护照资料页。护照有效期需在6个月以上,且有空白签证页。 如您过去12个月曾经到访过其他国家,请上传签证和入出境记录。 3、双重国籍证明材料。如拥有双重国籍,还需提供另一国籍的护照资料页和入籍证明。 4、在土耳其合法居(停)留证明。在土耳其第三国公民提供在土耳其合法居(停)留的证明材料(如签证、居留证等)。居(停)留证件有效期应为6个月以上。 5、原中国签证(如有)。如果您曾经获得过中国签证,请提供最近3次获得的中国签证。如果最近一次的中国签证在上一本护照上,请提供上一本护照。 6、原中国护照(适用于曾有中国国籍,后加入外国国籍者)。如您此次系加入外国籍后首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如您加入外国籍后,曾获得过中国签证,请提供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外国护照资料页。 7、监护人关于未成年人出国的知情同意书、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适用于0至18岁未成年人)。0至18岁未成年人出国,请监护人出具未成年人出国的知情同意书、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及监护人身份证件。 8、姓名变更证明(如有)。如申请人姓名有更改,新护照姓名与原护照不一致,请提供官方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 |
| F签证 | 赴华从事交流 访问、考察等活动 | 1、《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应通过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办理。《邀请核实单》须同邀请单位邀请函同时提供。 2、如无《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应提供以下文件: a. 使领馆认可的、可出具任职证明的土省市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商会、协会、行会及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包括申请人个人具体信息、赴华事由),以及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b. 或土省市级及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的担保函,以及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c. 或任职机构或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包括申请人个人具体信息、赴华事由),以及中国境内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 |
| 团体L签证 | 以集体形式组团赴中国旅游人员,一个旅游团组≥5人 | 中方被授权旅游单位(通常为各地文旅局)根据中国境内当地旅行社申请,出具团体签证《旅游邀请函》。 | |
| Q1签证 | (一)因家庭团聚申请赴华居留的: 1、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 2、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 |
| (二)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寄养委托公证或经过所在国或中国公证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护照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被寄养儿童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三)接受寄养的受托人出具的同意接受寄养函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儿童出生时中国籍父母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 ||
| Q2签证 | 赴中国短期探望(≤180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 |
| S1签证 | (一)赴华长期(超过180日)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已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 |
| S2签证 | 赴华短期(不超过180日)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拟抵达日期、拟居留地点、拟居留期限、与邀请人关系、费用来源等; 3.邀请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邀请人签字等。 (二)邀请人的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 |
| 就医、继承、诉讼等其他私人事务 | 如系私人事务,须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就医事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或拟收治证明; 继承事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诉讼事由:法院传票或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在华有房产人员:房产证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 ||
| X1签证 | 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一)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JW201或JW202表)或《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机构接受外国来华学习人员确认表》; (三)资金证明(根据学制,2500美元/年或奖学金证明); | |
| X2签证 | 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超过180日)学习的人员 | (一)中国境内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确认表》(JW201或JW202表)或《短期来华留学生信息表》(DQ表) ; (三)资金证明(根据学制,2500美元/年或奖学金证明); | |
| Z签证 |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 (四)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商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只适用于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申请人)。 (五)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 |
| J1 | 常驻(居留超过180日)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记者 | 申请人应先与中国使馆新公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 |
| J2 | 赴中国进行短期(不超过180日)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 申请人应先与中国使馆新公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 |
| R | 中国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 中国有关部门出具的《高端人才确认函》。 | |
| C签证 |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 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 | |
| D签证 | 赴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入境后须在30日内办理居留证件) | 中国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 |